证券代码:300423 证券简称:鲁亿通 公告编号:2016-046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鲁
亿通”)《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2016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的议案》,确定 2016 年 6 月 7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同意授予 25 名激
励对象 209.74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3、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7 人,激励对象包
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相关员工。具体分配如下(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保
留两位小数):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股本总额
激励对象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贺智波 副总经理 56.00 26.67% 0.53%
1
闫莉 财务经理、代财务总监 9.09 4.33% 0.09%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44.91 69.00% 1.37%
人员(25 人)
合计 210 100% 1.99%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3.62 元。
5、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届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当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锁,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
第1个解锁期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
第2个解锁期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
第3个解锁期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进行解锁,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期为 2016-2018 年三个
会计年度,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1期解锁 以2015年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2期解锁 以2015年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3期解锁 以2015年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计量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解锁条件未达
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锁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
计划解锁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锁。若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锁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并注销。
A B C D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分数段 90分以上 80~90 60~80 60分以下
解锁比例 100% 80% 0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 年 5 月 22 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16 年 6 月 7 日,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
划(草案)》相关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确定以 2016 年 6 月 7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5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09.7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
项符合相关规定。
3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
规定,权益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 年 6 月 7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3.62 元;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 25 人,授予数量 209.74 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
况如下(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股本总额
激励对象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贺智波 副总经理 56.00 26.70% 0.53%
闫莉 财务经理、代财务总监 9.09 4.33% 0.09%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44.65 68.97% 1.37%
人员(23 人)
合计 209.74 100.00% 1.99%
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4
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7 日,在 2016 年-2019 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
解锁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测算,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612.64 万元,则 2016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
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09.74 612.64 208.47 250.16 119.97 34.04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无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情况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
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七、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及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7 日。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
需要。
公司不存在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
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7 日,并同意 25 名激励对象获授
209.74 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 25 名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
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
获授限制性股票。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相关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等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6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5、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