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 201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
了会议资料,经讨论后对《关于 201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含 50 亿元)的担
保额度,有助于控股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以满足其日常经营对资金的
需求,更好地推动其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一致同意该担
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谢晓燕 周红梅 王勇
201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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