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亿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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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进行了审阅,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1、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曲成立、王尧波因为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经调整后,公司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 27 人调整为 25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 210

万股调整为 209.74 万股。

2、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据此,同

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7日。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

1

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7 日,并同意 25 名

激励对象获授 209.74 万股限制性股票。

2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向艺 柳喜军 孙树敏

2016年6月7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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