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
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广
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事项。
二、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中的41,709.43万元对子公司江
西鸿利增资的行为符合公司《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符合
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子公司增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全 健 王建民 万 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