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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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

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广

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事项。

二、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中的41,709.43万元对子公司江

西鸿利增资的行为符合公司《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符合

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子公司增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全 健 王建民 万 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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