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光电: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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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鸿利光电”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根据《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下称“本次调整”)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

表法律意见。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 文)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14 年 3 月 12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

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授予的独立意见。激励对象由 378 名

调整为 355 名,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总量由 702.98 万份调整为 663.995 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 50 万份数量不变;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97.02 万股调整为 84.595 万

股。

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完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期权简称:鸿利 JLC1,期权代码:036130。

2014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3 年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 246,311,9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 0.300000 元现金(含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2014 年 9 月 5 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7.94 元/股,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3.76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调整的独立意见。

2014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2

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因部分已离职人员不符合激励对象要求,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了调

整,激励对象人数由 355 名调整为 323 名,注销股票期权 59.17 万份,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 3.20 万股,合计回购注销的权益为 62.37 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注销的独立意见。

2015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

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马廷永授予 10.4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剩余 39.6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不予授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因部分已离职人员不符合激励对象要求,同时公司 2014 年度未达

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业绩目标,注销股票期权 2,151,735 份,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 266,585 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246,279,950 股变更为 246,013,365 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5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 246,013,36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 0.300325 元现金(含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2015 年 8 月 4 日,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7.91 元/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调整为 3.73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均调

整为 12.71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调整的独立意见。

2015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因部分已离职人员不符合激励对象要求,注销股票期权 248,045 份,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74,375 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

数将由 246,013,365 股变更为 245,938,990 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2015 年 9 月 14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 245,938,99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2016 年 4 月 15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

及价格调整的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 3,648,470 份调整为

9,121,175 份,行权价格由 7.91 元调整为 3.164 元,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

104,000 份调整为 260,000 份,行权价格由 12.71 元调整为 5.084 元;限制性股

票授予数量由 472,990 股调整为 1,182,475 股,回购价格由 3.73 元/股调整为

1.492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调整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5 月 10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对于股票期权,若在激励对

象行权前,鸿利光电有派息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调整。对

于限制性股票,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如发生回购,公司

应当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原因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据此,

2016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鸿利光电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

2016年5月10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14,847,4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4

股派0.300000元现金(含税)。该方案已于2016年5月18日实施完毕。

在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公

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为3.314元;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462元/股,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调整为5.054元。调整方法如下:

(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前为3.164元/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后为3.164元股-0.03元/股=3.134元/股。

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前为:5.084元/股。

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后为:5.084元/股-0.03元/股=5.054元/股。

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164元调整为3.134元;预

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5.084元调整为5.054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前为1.492元/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后为1.492元/股-0.03元/股=1.462元/

股。

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492元/股调整为1.462

元/股。

5

本所律师认为,鸿利光电本次调整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方

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和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鸿利光电本次调整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调整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及股权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6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黄 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邹志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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