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鸿利增资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
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光电”、“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对鸿利光电以募集资金中的41,709.43万元对江西鸿利增资的情况
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市
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00号)的核
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6,634,996股,发行价格12.81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725,494,298.76元,扣除发行费用14,612,664.85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710,881,633.9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6]3240)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到账。上述募集资金
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25,494,298.76 元,扣除发行费用 14,612,664.85 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10,881,633.91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
“SMD LED 建设项目”、“收购良友五金 49%股权并增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三个项目。募集资金具体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SMD LED建设项目 41,709.43
2 收购良友五金49%股权并增资项目 10,840.00 71,088.16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000.00
合计 72,549.43 71,088.16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
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
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
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
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SMD LED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公司对江西鸿利增资的情况
公司 2015 年 8 月 4 日及 2015 年 8 月 24 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
的 41,709.43 万元投入到“SMD LED 建设项目”之中,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
江西鸿利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鸿利”)。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中的 41,709.43 万元对江西鸿利增资,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存储和使用。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西鸿利的注册资本将由 25,000 万元增
加至 66,709.43 万元,公司及南昌发展各持有其 85.01%、14.99%股权。
四、公司内部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6年6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中的41,709.43万元对
江西鸿利增资,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和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鸿利光电本次以募集资金中的41,709.43万元对江
西鸿利增资,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关于对江西鸿利增资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作
出的谨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中的41,709.43万元对江西
鸿利增资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
江西鸿利增资的核查意见》】
保荐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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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虎 章 琴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