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光电 公告编号:2016-058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利光电”)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500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 亿股新股。公司根据发行
方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56,634,99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2.81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 725,494,298.76 元,扣除发行费用 14,612,664.8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10,881,633.9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中汇会验[2016]3240”《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情况
经公司 2015 年 8 月 4 日及 2015 年 8 月 24 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
41,709.43 万元投入到“SMD LED 建设项目”之中,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江西鸿利
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鸿利”)。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1,709.43 万元对子公司江西鸿利光电有限公司增资,江西鸿利光电有限公司的注册
资本由 25,000 万元增加至 66,709.43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
的具体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预计划入金额 用途
1 中国银行 6847 6731 1958 41,709.43 SMD LED 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其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江西鸿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花都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发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江西鸿利为公司的子公司,公司通过江西鸿利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SMD
LED 建设项目,公司负责确保江西鸿利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
2、江西鸿利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847 6731 1958,截止 2016 年 5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江西
鸿利在南昌 SMD LED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江西鸿利、中国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江西鸿利、中国银行
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和江西鸿利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
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
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公司及江西鸿利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虎、章琴可以随时到中国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中国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中
国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江西鸿利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中国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8、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江西鸿利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江西鸿利或者广发证
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江西鸿利应在终止本协议
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江西鸿利及
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0、本协议自公司、江西鸿利、中国银行、广发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