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光电 公告编号:2016-057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江西鸿利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鸿利”)增资
41,709.43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西鸿利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5,000万元增
加至人民币66,709.43万元。
2、本次对外投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及2015年8月24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 41,709.43万元投入到
“SMD LED建设项目”之中,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江西鸿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00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亿
股新股。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56,634,996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725,494,298.7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10,881,633.91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汇会验
[2016]3240”《验资报告》审验。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中的41,709.43万元对江西鸿利增资,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存储和使用。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西鸿利的注册资本将由25,000万元增
加至 66,709.43万元,公司及南昌发展各持有其85.01%、14.99%股权。
2、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名称 江西鸿利光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年9月12日
注册资本 贰亿伍仟万元整
注册地址 南昌市临空经济区中小微企业工业园办公楼一楼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国平
LED发光器件、灯饰及其它光电产品的生产、批发及零
经营范围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6314656993F
二、本次增资前后江西鸿利股权结构情况
1、增资前江西鸿利股权结构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15,000 60.00%
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0,000 40.00%
合计 25,000 100.00%
2、增资后江西鸿利股权结构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56,709.43 85.01%
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0,000 14.99%
合计 66,709.43 100.00%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三、本次增资审批情况
2016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以同意8票,弃权
0票,反对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次对外投资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公司通过向
江西鸿利增资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的使用计划,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实施,进一步提升公司
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五、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六、相关审批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中的41,709.43万元对江西鸿利增资,是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中的41,709.43万元对江西鸿利增资,并
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和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
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中的41,709.43万元对子公司江西鸿利增资
的行为符合公司《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发
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4、保荐机构意见
鸿利光电本次以募集资金中的41,709.43万元对江西鸿利增资,经过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关于对江西鸿利增资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作
出的谨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中的41,709.43万元对江西
鸿利增资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