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杭州中
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中亚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8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7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人民币 20.9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0,571.2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4,085.25 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486.0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6]156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
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
更多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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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2.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
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投资品种
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闲置募集资金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4、决议有效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5、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6、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现金管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
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
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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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
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
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
使用不超过 2.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
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
审核,并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3、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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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
了审核,并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2.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
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
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
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中亚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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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艳萍 顾科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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