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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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6-033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已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

2、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

个月。

二、 权益分配方案

本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424,090,23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0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

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54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6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

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

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

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 元;持

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 元;持股

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6 月 15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6 月 16 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

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证券账户号码 证券账户名称

1 08*****904 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2 00*****863 沈广仟

3 00*****464 马彦文

4 01*****637 张雅丽

5 01*****443 王毅兴

6 01*****320 王建华

7 00*****411 张坤

8 01*****906 牛巨辉

9 08*****368 成都力鼎银科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10 08*****869 上海赛领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08*****550 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 08*****738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6 月 6 日至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

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 咨询方式

1、咨询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公司证券事务

部。

2、咨询联系人:牛巨辉、杨路萍。

3、咨询电话:010-84923554;传真:010-67856540-8881。

七、 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

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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