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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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6-05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减持股份的告知函,张学君、陈向军于 2016 年 6 月 6

日、6 月 7 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共减持公司股份 158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31%,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元)

(万股)

张学君 大宗交易 2016-06-06 30.38 1100 1.61%

陈向军 大宗交易 2016-06-06 30.38 460 0.67%

陈向军 大宗交易 2016-06-07 31.00 20 0.03%

合 计 1580 2.31%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占总股

股数(股) 股数(股)

本比例 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45,126,800 21.23% 134,126,800 19.62%

张学君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6,281,700 5.31% 25,281,700 3.7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8,845,100 15.92% 108,845,100 15.92%

合计持有股份 62,450,700 9.14% 57,650,700 8.43%

陈向军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5,612,675 2.28% 10,812,675 1.58%

有限售条件股份 46,838,025 6.85% 46,838,025 6.85%

二、 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18 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最低减持价

格的承诺,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

3、本次减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学君、陈向军、

李军共持有公司股份 254,22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9%,仍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4、承诺及履行情况

(1)张学君、陈向军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所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

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陈向军、李军在 2015 年 7 月 11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

中承诺, “计划自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

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等方式等)增持本公司股份,拟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增

持所需资金为其自筹取得,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所增

持的公司股份。”该增持计划已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实施完毕。

截止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均遵守以上承诺,未发

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承诺连续

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三、 备查文件

1、张学君、陈向军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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