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9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
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506,988,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8.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
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6.20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
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18.0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
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
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
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3.6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1.8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本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分配方
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
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6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6
月 17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07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 08*****393 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
3 08*****387 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
4 08*****552 上海海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5 08*****355 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
6 06*****786 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
7 08*****330 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
8 01*****826 杨廷栋
9 01*****936 张雨柏
10 08*****746 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1 01*****918 钟玉叶
12 01*****011 朱广生
13 01*****253 冯攀台
14 01*****269 高学飞
15 00*****163 丛学年
16 01*****723 周新虎
17 01*****648 王述荣
18 08*****642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6 月 6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25-52489218
传真电话:025-52489218
咨询联系人:张庆芹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