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束龙胜先生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支
持公司下属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兴发”)的发展,
进一步拓展中电兴发在反恐与公共安全、智慧城市领域的市场,申请辞去兼任的
总经理职务,辞去总经理职务后仍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与实际情况一致。
2、经审阅瞿洪桂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该职务
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
3、本次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表决、聘任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瞿洪桂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字:
姚禄仕 汪和俊 葛愿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