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16-046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2016 年 4 月 27 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披露了《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036),
公告中公司董事会认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占用属于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性
资金占用。
上述补充公告披露后的信息披露事后审核中,我司董事会对上述资金占用性
质进行了进一步核查,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说明》,认定上述资金占用为关
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5 年末,股份公司财务账面“其他应收款-应收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公
司”科目借方余额 3333.11 万元,其经济内容为应收股利。具体情况:公司于
2012 年 9 月通过转让方式取得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公司 21.5%股权,2013 年 9
月又再次增持该小额贷款公司 8.5%股权。2015 年 4 月,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
公司董事会宣告股利分配,其中分配予公司股利 3144.44 万元,公司财务挂“其
他应收款”(规范科目应经“应收股利”)核算。由于分红资金未及时到位,为
维护公平原则,按照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双方约定,公司于 2015 年末对上述资
金计收了相应资金占用费(利息)188.67 万元。公司 2015 年末“其他应收款-
应收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公司”科目借方余额 3333.11 万元,即系上述应收股
利及应收利息之和。由于公司管理层认为分红款性质未作变更及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定义理解不清,导致上述资金占用性质认定失误。
鉴于以上,公司更正为:上述资金占用属于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截止 2016 年 5 月 27 日,小额贷款公司已足额还清上述占用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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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11 万元。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
范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监
管,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二、201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杭州大东南高科包
装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2),公司在公告中表示本次
增资对公司目前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
有限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的说明》,截至2015年12月24日,杭州高科
公司实际已将土地资产投入杭州易商大东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办妥土地使用
权过户手续,杭州易商大东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取得杭州市人
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杭州高科公司实际已于2015年12月24日取得对杭州
易商大东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杭州易商大东南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于2015年12月29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大
东南股份公司按换出土地资产的公允价值16,056.70万元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确认成本,同时将土地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1,936.96万
元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
由于上述对外投资公告披露时年审会计师对该项营业外收入有待确认,且工
作人员对该投资事项披露后未及时关注,导致该项投资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未能及
时披露。鉴于以上,公司更正为:本次增资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
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对于上述差错的发生向投资者郑重致歉,公司将在后期加强内部规范治
理,从规范运作和公司经营的各方面深入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杜绝类似错误的发
生。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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