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
有效期的相关资料进行了阅读和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将至,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
关事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现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票的决议有效期
延长一年至 2017 年 6 月 25 日,同时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至 2017 年 6 月 25 日。
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
推进,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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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杜 剑: 何 菁:
廖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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