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07 17: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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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期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

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

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

票期权第一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

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已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

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

展。我们一致同意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期51名激励对象和预留股

票期权第一期8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吴伟明、刘俐君、张丽娟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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