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6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数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合作成立“恒丰-数禾消费贷”项目中提供单笔金额不超过 4.5 亿人
民币,累计金额不超过 10 亿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该等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杜民、葛俊、葛明、卓福民
201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