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申请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涉及到的资产较复杂,本次交易涉及到
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较大,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时间较长。此
外,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内容和细节仍需要进一步论证、完善,相关准备工作的
完成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公司不能在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符合《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文件》要求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事项申报、披露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障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
项的顺利推进,公司拟继续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申请继续停牌,停牌期限不
超过 2016 年 9 月 23 日。我们认为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 2016 年 6 月 24 日到期后,继续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及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三个月,并且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在印度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本次在印度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国家
“一带一路”战略,符合公司发展策略,是公司实现国际化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
挖掘“一带一路”沿线市场机遇,有利于极大地加快公司的海外市场拓展和国际
化进程。本次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外投资暨在印度设立合资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唐正国先生
尤传永先生
刘志耕先生
201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