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来源:深交所 2016-06-07 1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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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C&T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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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洪汇新材首发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致: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

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

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12年11月19日出具了《江

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上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根据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新发生

事项,本所分别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江苏世纪同仁律

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江苏世纪同仁律

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江苏世纪同仁律

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八)》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根据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22034号),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

1

洪汇新材首发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十)

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六)》;根据中国证监会口头反馈意见,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

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七)》。

现本所律师根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出具日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期间新发生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

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2015 年 10 月,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就江苏省 2015

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进行了公示,发行人在上述拟认定高新技术企

业名单之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公示期已届满。

二、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

洪汇新材首发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十)

2015年9月23日,发行人新取得一项发明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期

一种大棚薄膜用树脂及

1 ZL201310246241.X 发明 2013.06.20

其制备方法

三、除上述事项外,本所律师对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所涉及的

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在批准与授权、主体资格、

实质条件、独立性、规范运行、募集资金等诸方面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

规定的条件。

四、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3

洪汇新材首发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十)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王凡 潘岩平

邵 斌

2015 年 月 日于南京

地 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 532-2 号金蝶科技园 D 栋五楼,邮编: 210016

电 话: 025-8330448083302638

电子信箱: partners@ct-partners.com.cn

网 址: http://www.ct-partn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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