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C&T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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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九)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洪汇新材首发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九)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致: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
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
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12年11月19日出具了《江
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上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根据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新发生
事项,本所分别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江苏世纪同仁律
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江苏世纪同仁律
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江苏世纪同仁
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122034号),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根据中国证监会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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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首发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九)
头反馈意见,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现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新发生
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
意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
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15年9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议案>有效期的议
案》。
2015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议案>有
效期的议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延长《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议案》有效期一年,至 2016 年 10 月 16 日。
经查验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议案、会议记
录、表决票及会议决议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会议已经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决议,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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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首发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九)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取得的专利证书: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期
输血管/输液袋用树脂及
1 201310246150.6 发明 2013.06.20
其制备方法
氯乙烯-丙烯酸丁酯-环
2 氧树脂共聚乳液及其制 201310246037.8 发明 2013.06.20
备方法
VCM-2-EHA- 有 机 硅 共 聚
3 201210505727.6 发明 2012.12.03
乳液及其制备方法
三、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自2015年6月30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发生的正在履行中的重
大合同如下:
2015 年 8 月 1 日,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中国石
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乙方)与发行人(丙方)签署了《化工产品
年度(代理)销售合同(液体)》:甲方全权委托丙方将其生产的 2500 吨乙酸
乙烯酯分批次销售给乙方,定价方式:乙方提货月上月 26 日至提货月 25 日安
迅思华东高低端均价减 180 元/吨。
四、关于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郑垚自 2015 年 8 月起担任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五、除上述事项外,本所律师对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所涉及的
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在批准与授权、主体资格、
实质条件、独立性、规范运行、募集资金等诸方面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
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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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首发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九)
六、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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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首发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九)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王凡 潘岩平
邵斌
2015 年 月 日于南京
地 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 532-2 号金蝶科技园 D 栋五楼,邮编: 210016
电 话: 025-8330448083302638
电子信箱: partners@ct-partners.com.cn
网 址: http://www.ct-partn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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