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文号:TCYJS2014H0026
致: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微光电子”、“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
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关
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 2011 年 1 月-2013 年 12 月财务会计报表
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天健审(2014)58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就发行人 2013 年年报中与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的事项发表意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3-1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授权有效
期延期 12 个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中现金分红条款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出具相应承诺及
制定约束措施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年度)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14 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4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授权有效期延期 12 个月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决议》
有效期为 12 个月,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到期。鉴于中国证监会已受理了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且相关审核工作正在进行中。
为确保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保证相关工作的延续性,公司股
东大会同意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案及授权有效期延续 12
个月。
5-3-2
(二)《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
市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 2013 年 12 月 2 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数量、
发行费用及分摊原则做出如下调整:
1. 发行数量
(1) 本次合计发行不超过 1,472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不少于 584 万
股,不超过 1,472 万股;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750 万股。
(2) 如根据询价结果,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超过拟募集资金总额的,
公司将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由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
售一定数量的股份,以确保本次合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不低于 25%。
(3) 公司股东何平、邵国新、张为民、胡雅琴、何思昀分别直接持有发
行人 2,318.40 万股、1,490.40 万股、165.60 万股、82.80 万股、82.80
万股,将根据发行方案确定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比例转让各
自所持股份。上述股东预计通过公开发售方式转让的股份分别不超
过 420 万股、270 万股、30 万股、15 万股、15 万股。
(4)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各自所有,公司将不会获得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
生变更,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
最终发行新股数量、转让老股数量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确定。
2. 发行费用及分摊原则
承销费用由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根据各自发行比例承担,其他
5-3-3
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中现金分红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对其《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第五款“现金
分红的时间及比例”做出如下修改: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情况、资金需求情况拟定分配预案,独
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拟定分配预案, 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
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 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
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
5-3-4
票方式。 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
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
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
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
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
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
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五)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五)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
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 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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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 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
行中期利润分配。 润分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
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 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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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
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
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
第二选择: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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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 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
下,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
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
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
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 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
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 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 启动程序
i.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
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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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
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ii.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
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
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
i.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ii.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iii.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
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
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
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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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的情况下终止:
(1)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
购。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
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五)《关于同意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出具相应承诺及制定约束措施的议案》
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
赔偿损失等义务。为此,公司承诺如下: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
5-3-10
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
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
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
济损失。
公司履行该项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发行人将及
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
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年度)的议案》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
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2012]37 号)、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杭州微光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1) 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综合分析企业经营现状、投资者的意愿和要求、未来资本支
出计划、社会资金成本、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及稳定性、资产流动
性程度的高低、债务筹资能力、未来潜在投资机会等因素,建立科
学、合理的股东回报决策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
安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2) 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在制定股利分配方案时,遵循公司可持续发展和股东利益优化
5-3-11
的原则,既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和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又兼顾公司股
东对投资回报的要求,合理权衡两者,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3) 2014 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i. 股利分配的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票与现金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ii. 现金分红的条件
a)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b) 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
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iii. 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
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
iv.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
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v.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目前尚处于成长阶段,规定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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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来公司发展阶段进入成熟期,公司将根据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灵活调整现金分红在未来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4)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将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
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充分听
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由
董事会制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明确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
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调整原因,调整
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将对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i.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ii. 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
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
付现金股利;
iii. 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iv. 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
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3-13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批准延长本次发行上市有关
决议有效期及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之方案,在内容和程序方面均符
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决议
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
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11 年度、2012 年度和 2013
年度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
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 根据 2013 年 12 月 24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验(2013)389
号】《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4,416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
5. 根据发行人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
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低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
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
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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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在杭州市工商局的登记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
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发行人系由杭州微光电子设备厂按照经评估净资产值整体改制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 2009 年 11 月 25 日,发
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已满 3
年。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
在 3 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2013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
议,同意以资本公积 576 万元转增股本,即以 2012 年末总股本 3,840 万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1.5 股,以上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
本由 3,840 万股增至 4,416 万股。根据 2013 年 12 月 24 日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天健验(2013)389 号】《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上述增资已经完成,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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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
2.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
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
定。
3. 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均
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有关上市公
司法律法规培训考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所述之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
规定。
(4)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59 号】《关于杭州微光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5-3-16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
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7) 根据《内控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
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4. 发行人的财务会计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
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
定。
(2)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
《内控报告》,根据《内控报告》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
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编制财务
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
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
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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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完整
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
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下列条件:
i. 发行人 2011 年度、2012 年度和 2013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 4,163.80 万
元、5,017.63 万元和 5,464.28 万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
定;
ii. 发行人 2011 年度、2012 年度和 2013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分别为人民币 3,459.46 万元、5,926.77 万元和 6,148.90
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
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iii. 发行人 2011 年度、2012 年度和 2013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9,561.69 万元、30,682.61 万元和 35,138.16 万元,累计超过 3
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iv.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4,416 万元,不少于人民
币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
规定;
v.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
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vi.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7) 根据经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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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局及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 2013 年度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
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9)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申报
文件中不存在下列禁止性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
i.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ii.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iii.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
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
七条之规定:
i.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ii.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
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iii.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iv.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
外的投资收益;
v.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
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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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 200 万台外转子风机、300
万台 ECM 电机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具有明确的使用方
向,且用于主营业务,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
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之规定。
(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
前景和盈利能力,并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
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6) 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该项制度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且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该项制度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以及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三)其他发行上市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3 年 3 月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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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协议书》,
聘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2014 年
1 月,发行人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
销商协议书》,取代以前就本次承销相关事宜达成的所有谅解、安排、约
定或通信,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
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除须按照《证券法》第十条
的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获得证
券交易所的同意外,已符合《证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三、 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做出的主要承诺如下
经查阅《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
有关责任主体所做声明或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就发行人本次上市做出如下承
诺:
1.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直接和通过微光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
平、邵国新、俞翔、胡雅琴、倪达明、张为民、钱新、董荣璋、张有军、
钟芳琴均承诺:
(1)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 在上述 36 个月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
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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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发行人股东何思昀、微光投资承诺:
(1)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
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承诺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四)”。
3. 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及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
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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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主体的承诺
i. 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
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出具相应承诺及制定约束措施的议案》,就发
行人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作出承
诺,该承诺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五)”。
ii.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
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iii.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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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
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
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 关于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发行人控股股东何平承诺:
i. 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
累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不含),
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
ii. 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iii. 若违反其所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
(2) 发行人股东邵国新承诺
i. 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
累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不含)。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ii. 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iii. 若违反其所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
(3) 发行人股东微光投资承诺
i. 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
累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40%(不含)。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ii. 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iii. 若违反其所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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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
5. 中介机构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出具相应承诺
经查阅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
律师事务所,以及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相关承诺,各中介机构已作出以下承诺:
(1)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
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
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
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
赔偿。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2) 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
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
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
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
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并对此承担责任。”
(3)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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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二)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已就未
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出具了有关约束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 未能履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
约束措施
(1) 发行人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如本法律意见书“一、(四)”所述股
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 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平未履行本法律意见书“一、(四)”所述增
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从公司获得的上两个年度的现金分红
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
现金分红。
(3) 发行人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
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 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
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
相应承诺要求。
2. 未能履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
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 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3”所述之回购新股、购回股份、
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发行人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回购新股、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
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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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其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3”所述事
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
为履约担保。
(3)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3”所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
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3. 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关于违反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除以上承诺事项之外,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就违反其他承
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何平承诺:本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关于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有关规定的承
诺函》、《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若违
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发行人股东邵国新承诺:本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若违反上述
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发行人股东何思昀、微光投资,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俞翔、胡雅琴、倪达明、张为民、钱新、董荣璋、张有军、
钟芳琴承诺:本股东已出具了《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经书面查阅并见证发行人有关责任主体签署前述承诺,本所律师核查后认
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所做之前述承诺为其各自的真
实意思表示,有关承诺具体、合理且规定了明确的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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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四、 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召开发行人2013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及《关
于修改现行公司章程的议案》。依照上述决议,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发行
人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资本公积金为
47,188,578.17元,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中的576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并转增注册资本,即以2012年末总股本3,84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
576万元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合计转增股本576万股,该方案实施后,
公司总股本由3,840万股增至4,416万股。由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发行人总股本及各股东持股数相应发生变动,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发生相应
变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内容、程序
等方面均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
决议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查验,2013年度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动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新申请取得的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
网站(http://www.sipo.gov.cn/zljsfl/)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的结果以
及对专利缴费记录的查询结果,截至2014年1月14日,发行人2013年度新
增8项境内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1. 实用新型专利
序号 名 称 专利号 状态 授权日 专利权人
1 一种直卡式带标记的 电 ZL 2012 授权 2013.5.1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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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绕组护盖 20544598.7 有效
一种拆卸外转子端盖 的 ZL 2012 授权
2 2013.5.1 发行人
专用工装 20541404.8 有效
一种外转子轴流风机 在 ZL 2012 授权
3 2013.5.1 发行人
线综合测试柜 20541848.1 有效
ZL 2012 授权
4 一种外转子贯流风机 2013.5.1 发行人
20544821.8 有效
一种轴流风机专用电 容 ZL 2012 授权
5 2013.6.5 发行人
电机 20506860.9 有效
电子换向无刷直流单 相 ZL 2013 授权
6 2013.11.6 发行人
风机电路 20199611.4 有效
一种外转子电机的轴 承 ZL 2013 授权
7 2013.11.6 发行人
室密封结构 20199330.9 有效
2. 外观设计专利
序号 名 称 专利号 状态 授权日 专利权人
ZL 2013 授权
1 电机端盖(冷柜) 2013.9.11 发行人
30098229.X 有效
(二)发行人新申请取得的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本所律师在中国商标网(http:
//sbcx.saic.gov.cn/trade/)查询的结果,截至2014年1月23日,发行人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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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新增1项注册商标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图像 注册号 分类 专用权期限 商标权人
1 9582152 7 2013.2.28-2023.2.27 发行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的上述专利权及商标权属清晰,不存在
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查验,2013 年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签订的重大合同如下:
1. 采购合同
公司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通常先与供应商签署采购的框架协议,然后采
用具体订单的形式向供应商订货。在采购框架协议中,通常约定合同期限,
采购订单的名称,交货地点,保密条款,价格、数量、货款及结算的确定
方式等一般规定,违约责任,技术和质量要求等。而在具体订单中,约定
原材料的具体数量、型号、交货时间、地点等要求。
序 产品
名称 供方 需方 合同金额 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号 名称
采购价格
浙江长城电工 及数量订
采购 漆包 2013.12. 2014.1.1-2
1 科技股份有限 发行人 单时由双
合同 线 30 014.12.31
公司 方协商确
定
5-3-30
采购价格
及数量订
采购 杭州永恒电缆 铝压 2013.12. 2014.1.1-2
2 发行人 单时由双
合同 材料有限公司 铸 26 014.12.31
方协商确
定
采购价格
湖北鸿昌科贸
及数量订
采购 实业集团有限 2013.12. 2014.1.1-2
3 发行人 钢材 单时由双
合同 公司杭州分公 28 014.12.31
方协商确
司
定
2. 销售合同
发行人向海外客户销售产品,通常只签订具体订单,在具体订单中约定产
品的具体数量、型号、金额、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要
求;公司国内销售客户通常会签订年度框架协议,再下达具体订单。在框
架协议中,通常约定一般条款包括合同期限、货物名称、保密条款、违约
责任等,在具体订单中约定交货数量、型号、金额、交货时间及地点等要
求。
序
名称 供方 需方 产品名称 合同金额 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号
年度 销售数量
浙江北
合作 冷柜电机 及金额以 2014.1.1-
峰制冷
1 协议 发行人 及外转子 双方确定 2014.1.1 2014.12.3
设备有
(20 风机 的订单为 1
限公司
14) 准
5-3-31
2014 日立空 销售数量
年度 调科技 及金额以 2014.1.1-
外转子风
2 买卖 发行人 (苏州) 双方确定 2014.1.1 2014.12.3
机
合约 有限公 的订单为 1
书 司 准
海信容 销售数量
声(广 及金额以 2013.10.1
采购 2013.10.
3 发行人 东)冷柜 冷柜电机 双方确定 -2014.9.3
合同 1
有限公 的订单为 0
司 准
3. 关联交易合同
(1) 采购合同
序
名称 供方 需方 产品名称 合同金额 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号
杭州维 采购价格
采购
希生态 及数量订
合同 端盖、轴 2013.1.1-2
1 农业开 发行人 单时由双 2013.6.11
补充 承座等 013.9.30
发有限 方协商确
协议
公司 定
(2) 资产收购协议
序 签署 资产交付
名称 收购方 被收购方 转让资产 转让价款
号 日期 期限
5-3-32
根据评估结
杭州维希 与压铸相 2013.10.2
资产 果确定,验收
生态农业 关的生产 2013 0 前将资产
1 收购 发行人 后实际交易
开发有限 设备及模 .6.11 交付发行
协议 额为 159.35
公司 具 人
万元
经本所律师审查,以上重大合同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本所律师未发现上
述合同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以上重大合同真实、
合法、有效。
(二)关联交易
1. 2013 年度,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1) 采购及委外加工
关联交易
占同期营
关联交
关联方 定价方式 2013 年度金额 业成本的
易内容
比例(%)
及决策程序
购买加工劳务 市场价格 182.77 万元 -
杭州维希生态农
业开发有限公司
原材料 市场价格 522.62 万元 -
小计 705.39 万元 2.86%
发行人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要
求发行人与杭州维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维希”)
的关联交易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之前终止。由于发行人新厂区基建
延期,压铸车间预计将延期至 9 月底前才能投入使用,而其他压铸
供应商产能受限,无法在短期内弥补杭州维希停产后的供应缺口。
为此,发行人于 2013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
5-3-33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与杭州维希
的关联采购业务往来延期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之前终止,2013 年
1-9 月双方的关联采购业务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双方签署《采购
合同补充协议》。
自 2013 年 10 月起,发行人与杭州维希不再发生上述关联采购业务。
(2) 收购生产设备
发行人与杭州维希于 2013 年 6 月 11 日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发
行人以自有资金向杭州维希收购与压铸相关的生产设备及模具。本
次资产收购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杭州微光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涉及的杭州维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坤元评报(2013)168 号】(以下
简称《评估报告》)中的资产净值作为定价依据(评估基准日为 2013
年 4 月 30 日),对评估报告中列明的相关设备进行了验收,确认了
设备及模具清单,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收购价格为 159.35 万元,本
次收购已完成资产交割。
(3) 房屋出租
根据发行人与杭州微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租房协
议》,发行人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兴中路 365 号 1 幢 506 室租用给
微光投资作为办公用房,年租金 3,600 元,水电费按实支付,租赁
期为 2011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
(4) 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11 年度、2012 年度和 2013 年度,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
报酬总额分别为 87.90 万元、177.43 万元和 229.55 万元。
2.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关于上述采购和委外加工以及收购生产设备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于 2013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关联
5-3-34
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
董事意见,认为发行人与杭州维希续签《采购合同》是基于现实的生产需
要,是真实合理的;发行人本次收购关联方资产的定价公允合理,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发行人公司章
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上述房屋出租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及签署关联框
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何平、胡雅琴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
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上述其他关联交易主要是支付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等,已履行关联交
易相关审批程序,未对公司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其交易价格及条件均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
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七、 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助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2013年度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补助年度 项目名称 拨款单位 文件依据 补助金额
号
“2012 年第一 2012 年第一
批杭州市发展 批清洁生产
循环经济专项 审核验收企
资金”及“余 杭州市余杭 杭财企 业奖励资金 4
1 2013 年
杭区 2011 年度 区财政局 [2012]1353 号 万元、2011
第三批清洁生 年度第三批
产审核和 2011 清洁生产审
年度第二批电 核区级奖励
5-3-35
序
补助年度 项目名称 拨款单位 文件依据 补助金额
号
平衡测试奖励 资金 8 万元,
和补助资金” 共计 12 万元
杭州余杭经
表彰 2012 年
济技术开发 余经管
2 2013 年 度工业经济先 10 万元
区管理委员 [2013]14 号
进单位
会
下达 2012 年
杭州市余杭
度国家有关科 余科[2013]19
3 2013 年 区财政局专 40 万元
技计划项目奖 号
项资金
励资金
2010、2011 年
度浙江省及 杭州市余杭
杭财企
4 2013 年 2011 年度杭州 区财政局专 5 万元
[2012]348 号
市出口名牌奖 项资金
励资金
2012 年度杭州
杭州市余杭
市专利试点、 杭财教
5 2013 年 区财政局专 2 万元
示范企业资助 [2013]323 号
项资金
经费
2012 年度余杭
杭州市余杭
区商务发展专 余商务
6 2013 年 区财政局专 10.04 万元
项资金(第一 [2013]103 号
项资金
批)的通知
5-3-36
序
补助年度 项目名称 拨款单位 文件依据 补助金额
号
杭州市余杭
7 2013 年 社保补贴 区就业管理 - 0.96 万元
服务处
杭州市余杭
上市培育企业 余金融办
8 2013 年 区财政局专 150 万元
股改奖励资金 [2013]19 号
项资金
2012 年度第一
杭州市余杭 杭财企
批中小企业国
9 2013 年 区财政局专 [2013]60 号 3 万元
际市场开拓项
项资金
目资金
杭州市余杭
余金融办 11.091843
10 2013 年 上市补助资金 区财政局专
[2013]22 号 万元
项资金
境外展览会
资助 15.87
2012 年度余杭
杭州市余杭 万元,出口产
区商务发展专 余商务
11 2013 年 区财政局专 品认证奖励
项资金(第二 [2013]166 号
项资金 1.11 万元,共
批)的通知
计 16.98 万
元
2011 年度杭州
杭州市余杭 杭财企
12 2013 年 市企业境外参 1.2994 万元
区财政局专 [2012]507 号
展第二批展位
5-3-37
序
补助年度 项目名称 拨款单位 文件依据 补助金额
号
费补助资金 项资金
(自行参展)
2013 年杭州市
第一批省级以
杭州市余杭
上安全生产标 杭财企
13 2013 年 区财政局专 10 万元
准化达标(复 [2013]1086 号
项资金
评)企业财政
奖励资金
2012 年度浙江
杭州市余杭
省开拓国际市 杭财企
14 2013 年 区财政局专 1 万元
场项目资助资 [2013]791 号
项资金
金
2012 年度地方
余杭地方税
水利建设基金 余地税临优批
15 2013 年 务局临平税 9.055 万元
优惠审批—— [2013]213 号
务分局
技术开发
本所律师核查认为,上述各项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
有效。
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与住房
公积金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1. 发行人现持有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核发的 330110390077-001 号《杭
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自 201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5-3-38
20 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和 2014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 发行人已通过 GB/T24001-2004/ISO1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
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为 00111E21443R0M/3302,有效期至 2014
年 9 月 26 日。
3.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杭州微
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200 万台外转子风机、300 万台 ECM 电机及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环评批复[2013]78 号),发
行人已取得有权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在
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城市
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
公司编制的《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200 万台外转子风机、300
万台 ECM 电机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和 2014 年 1 月 17 日
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子公司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5.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出具《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浙环函[2013]131 号)函,主要结
论如下:“核查时段内,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能遵守国家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未曾因环保违法行为而受到处
罚;根据现有监测数据,生产中产生的“三废”基本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处置基本能符合要求;现有项目符合环境
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基本能正常运行;根据当地环保部
门意见,企业已依法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能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产品及
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
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目前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均不属于
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和装置;建有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单位产
5-3-39
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
控制要求,无总量减排任务。”“目前募资项目已完成环评并取得相关环境
保护管理部门的批复。”“该公司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有关要求,同
意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 发行人已通过 GB/T19001-2008/ISO 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为 00112Q213125R2M/3302,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2. 根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区分局于 2013 年 1 月 7 日和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未
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根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区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子公司杭州微光电器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
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情况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3 年 1 月 7 日和 2014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及社会保障
管理法律法规,不存在由于违反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子公司杭州微光电器有限公司自成立以
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及社会保障管理法律法规,不存在由于
违反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
根据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于 2013 年 1 月 14 日和 2014
5-3-40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事项而受到其员工投诉或索赔的事项。
根据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子公司杭州微光电器有限公司自 2013 年 2 月 2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事项而受到其员工投诉或
索赔的事项。
九、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经本所律师审查,2013年12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王柏森先生辞去监事职务并提议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
案》。2013年12月23日召开的发行人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王柏森辞去监事职务,补选董荣璋担任公司监事职务。除前述监事调
整外,本所律师未发现发行人在此期间存在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监事调整,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
未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更。
十、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一)股东大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3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王柏森先生辞去监事职务的议案》、《关于
推荐董荣璋先生担任监事职务的议案》、《关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
案》以及《关于修改现行公司章程的议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4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授权有效期
延期 12 个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中现金分红条款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
5-3-41
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出具相应承诺及
制定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年
度)的议案》、《关于审议<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
议案》、《关于审议<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
议案》以及《关于修改现行公司章程的议案》。
3.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4 年 2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3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授权总经理购买理财产品有效期延期
的议案》。
(二)董事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3 年 6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关联交易的议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3 年 12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方案及授权有效期延期 12 个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申请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中现金分红条款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为本次
公开发行上市出具相应承诺及制定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年度)的议案》、《关于审议<杭州微光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关于审议<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现行公司章程的议案》以
及《关于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4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3 年
5-3-42
度利润分配预案》、《2013 年度审计报告》、《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授权总经
理购买理财产品有效期延期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
(三)监事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3 年 6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度监事会第一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关联交易的议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3 年 12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王柏森先生辞去监事职务并提议召开公司股东大会
的议案》。
3.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3 年 12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方案及授权有效期延期 12 个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申请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中现金分红条款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为本次
公开发行上市出具相应承诺及制定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年度)的议案》、《关于审议<杭州微光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关于审议<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修改现行公司章程的议案》。
4.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4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上述各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签到册、授权委托书、会议议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确认:发
行人上述各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及签署真实、有效。
5-3-43
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 2013 年度期间,未发生影响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股票发
行和上市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
行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5-3-4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签字盖章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翟栋民
______________
蒋国良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章靖忠
二零一四年 月 日
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