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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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临 2016-034

转债代码:113010 转债简称:江南转债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00 元(含税);每股转增 1.00 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00 元;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

户股东,均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620 元;对于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0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4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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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

(三)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67,6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84,168,000.00 元,尚余未分配利润 331,860,578.39 元转入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转增 467,600,000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总额 为

935,200,000 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00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80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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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20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

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 0.1620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为 0.1800 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5、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为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公司本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4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四)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14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对股东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

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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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

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

户。

六、列示股本结构变动表

按变动前股本、本次送红股、本次转增股本、变动后股本等项目列示。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转增 合计

A股 467,600,000 0 467,600,000 467,600,000 935,200,000

无限售条

件的流通 无限售条

股份 件的流通 467,600,000 0 467,600,000 467,600,000 935,200,000

股份合计

股份总额 467,600,000 0 467,600,000 467,600,000 935,200,000

七、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新股本 935,200,000 股摊薄计算公司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0.29 元/股。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6276771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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