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石化油服”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石化油服要
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
关法律”)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石化油服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石化油服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了公告。
经核查以及现场见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焦方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10,398,169,632 股,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的
73.5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共计 8 项,其中以普通决议案方
式表决通过第 1 至 6 项议案,应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第 7、8 项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列于本次会议通知的
各项议案均按照本次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系统
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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