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6-052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暂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2016 年 6 月 6 日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银川新华百货”)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宁民初 13 号,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 137
号 7 层 C 座 733B 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大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亮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环东一路 65 弄 12 号 2388 室。
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大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亮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市兴庆区新华东街 97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存明,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银川新华百货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收到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兆赢公司” 发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上海宝银公司及上海兆赢公司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为由在
宁夏高院起诉我公司(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 2016-029 号公告)。
宁夏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一审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和诉讼请求
两原告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公司系被告银川新华百货的股东。其中,上
海宝银公司持有 69,430,825 股,上海兆赢公司持有 2,771,246 股。上海宝银公
司、上海兆赢公司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
有 72,202,071 股,占银川新华百货总股份的 32%。
两原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诉至宁夏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撤销被告银川新华百货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全部
议案,包括第 1 项《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数
额的议案》、 第 2 项《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版)
的议案》、第 3 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版)的议案》、第 4 项《关于公司与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第 5 项《关于终止<新华百货与上海宝
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 <新华百货与上海兆
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第 6 项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第 7 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批准物美控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2、判令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赔偿原告上海宝银公司和上海兆赢公司因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违法作出决议造成的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银川新华百货承担。
三、诉讼的判决情况
宁夏高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认证后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
举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双方证据均可以
证明银川新华百货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调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数额
等事实,但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达到其不是银川新华百货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第 1-7 项议案的关联股东以及不应回避
表决的证明目的。
银川新华百货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并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也不违反《公司章程》。上海宝银公
司、上海兆赢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由原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