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A 股 600663 B 股:900932 股票简称:陆家嘴 陆家 B 股 编号:临 2016-046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1,867,684,00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向全体股东分配现
金红利 5.08 元(含税),并送红股 8 股。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A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508 元人民币
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
0.3772 元人民币
税后发放现金红利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77222 美元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0.057339 美元
之间的股东)每股税后发放现金红利
注:每股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税前发放现金红利-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税率 10%-股票面值
1 元人民币/股×每股送股比例 0.8×税率 10%
●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4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6 月 14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7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15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24 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A 股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2016 年 6 月 16 日
B 股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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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具体分配方案: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1,867,684,000 股为基
数,按每 10 股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红利 5.08 元(含税),并送红股 8 股。公告已在 2016
年 5 月 28 日 披 露 于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香 港 文 汇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3、分配范围:截止相应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4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6 月 14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7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15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24 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A 股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2016 年 6 月 16 日
B 股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四、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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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股东派发。
3.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
0.508 元人民币发放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
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 0.3772 元人民币。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 0.3772 元人民币。
6.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
0.508 元人民币。
7. 持有 B 股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汇率按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即 2016 年 5 月 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 6.5784)
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77222 美元(含税)。持有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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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5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对
本次 B 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
的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 0.057339 美元。
9. 其中 B 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077222 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0. 其中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 0.077222 美元发放现金红利。
11.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12. 本次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计算机网络,根据相应股权登
记日在册的股东持股数量,按转股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A股 1,358,084,000 1,086,467,200 2,444,551,200
B股 509,600,000 407,680,000 917,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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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额 1,867,684,000 1,494,147,200 3,361,831,200
六、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收益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 3,361,831,2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5652 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101 号 1 号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电话:021-33848801
联系传真:021-33848594
八、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6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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