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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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 B 股 编号:临 2016-02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0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18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现金红利(“沪股通”投资者, 0.018

包括企业和个人,扣税后)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0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3066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2759美元

自然人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03066美元

注: 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股自然人股东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

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 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14日

B股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17日

B股最后交易日 2016年6月14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6月15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6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召开

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0日

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1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截至2015年 12月 31日总股本2,002,291,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40,045,830.00

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分配后剩余可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及以后年度分配。

(三)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1、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0 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2) 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

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2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0.020元。

2、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持有 B 股的股东,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

则》规定,按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5 月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1:6.5233)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

利 0.003066 美元(含税)。持有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2) 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

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

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5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02759美元。

(3)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3066

美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14日

B股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17日

B股最后交易日 2016年6月14日

3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6月15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6月28日

四、本次红利发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14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7日(B股股权登记日)

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

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下列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

红利亦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其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公司董监事会秘书处

电话:0416-3586171

传真:0416-3582431

联系地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

七、备查文件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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