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化股份:关于上交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一季报事后审核问询函(二)的回复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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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38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

2016 年一季报事后审核问询函(二)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及 2016 年一季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二)》(上证公函

【2016】0573 号),现就问询函中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回复说明如下:

一、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回复公告》中称,柳州市河腾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市万绿源投资有限公司、株洲丰康泰贸易

有限公司、黔西南州益威煤炭有限公司均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上述公司与你公司关联方之间也不

存在其他协议安排。与上述公司预付款项主要是原材料的预付款,上述公司在未完全履行相关预付

款采购合同的情况下,于 2016 年 4 月已将上述款项全部通过控股股东退回你公司。根据公司与其签

订的相关购销合同,公司向其预付款项是作为原材料采购款,因此公司只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

序,并未做临时公告。请公司进一步核查并补充披露:

1.公司向上述四家公司采购何种原料、购销合同签订的具体背景和主要内容、上述合同的具体

履行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

回复:我公司与上述四家公司一直有长期合作关系,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3 月期间,我公司

根据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向上述四家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预付款。但后来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导

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015 年 1 月 11 日,我公司与河腾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采购无烟粉煤 5.5 万吨,合同总金

额 3,217.5 万元,并按约定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支付预付款 3,000 万元。

2014 年 9 月 17 日,我公司与万绿源公司签订氯化钾买卖合同,向万绿源采购氯化钾 1 万吨,

合同总金额 2,200 万元,并按约定于 2014 年 10 月 11 日支付预付款 2,000 万元。

2015 年 3 月,我公司与丰康泰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采购离子膜碱 4 万吨,合同总金额 3,750

万元,并按约定分别于 3 月底前合计支付预付款 3,394.76 万元。

2015 年 1 月 4 日,我公司与益威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采购无烟粉煤 3.5 万吨,合同总金额

1,732.50 万元,并按约定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支付预付款 1,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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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师在 2016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中,将

公司向上述四家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界定为“非经营性往来”,请公司进一步明确披露前述款项性质

属于经营性往来,还是非经营性往来;

回复: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向上述四家公司支付的款项时间已超过一年,且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有实质性交易内容,会计师认为应列为非经营性往来。公司尊重会计师意见,把上述与

四家公司的预付款列为非经营性往来。

3.就上述事项,公司履行了哪些内部决策程序,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上述事项是否已达到

信息披露标准,如是,请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

回复:就上述事项,公司履行了内部正常的生产原材料采购审批程序。因上述签订的日常经营

性合同涉及金额较小,根据相关规定,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4.公司向桂林市万绿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 2000 万元资金的时间为 2014 年 10 月 11 日,但会计

师 2015 年 3 月 4 日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以及公司披露的 2014

年年报中,均未列明该笔款项,请公司披露原因;

回复:公司与桂林市万绿源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我公司认为 2014 年 10 月 11 日

向万绿源公司支付的 2000 万元属于正常的贸易预付款,并已按规定在公司 2014 年年报中进行披露

(详见公司 2014 年年报(修订版)第 86 页“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表

中第三名)。

5.上述四家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但 2016 年 4 月通过控股股东柳化集团退回给公司,请说明

此种安排的具体原因、控股股东在你公司与四家公司发生资金往来中的作用或关系。

回复:上述四家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但 2016 年 4 月通过控股股东柳化集团退回给公司,产

生此种安排的具体原因是由于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所属行业又不景气,银行对公司贷款收紧,公

司经营运转资金比较紧张,且会计师也关注到上述四家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并向监管部门反映

了情况。公司即要求控股股东向市政府汇报目前公司的处境,请求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经协调,

柳化集团争取到资金,并代上述四家公司先行垫付上述欠款,后续由控股股东向上述四家公司清欠。

二、关于公司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毛利率

6.根据《首次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在《回复公告》中对报告期内部分同行业公司尿素产品的

成本、毛利等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公司为合成氨煤头企业,但所比较的云天化、沧州大化为气头

尿素生产企业,请公司在目前分析的基础上,对华鲁恒升等煤头尿素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并以图表

列示的形式补充披露公司尿素成本及毛利变动情况,说明公司尿素成本及毛利率变动趋势明显与同

行业上市公司相反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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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因华鲁恒升(600426)在其年度报告中未单独披露尿素成本、毛利情况,故公司未能对其

尿素成本及毛利进行比较。公司选取阳煤化工、六国化工进行比较分析。

同行业上市公司尿素成本及毛利情况表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比上年增 比上年增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万元) (万元) 率(%)

减(%) 减(%)

柳化股份 600423 39,030.36 41,885.57 -7.32 -23.01 -11.42 减少 14.05 个百分点

阳煤化工 600691 623,082.51 547,551.42 13.79 19.37 10.64 增加 8.33 个百分点

六国化工 600470 33,304.02 26,277.45 21.10 19.68 0.93 增加 14.67 个百分点

表中三家公司均属于煤头尿素生产企业,尿素生产的直接材料主要是煤炭和电力。公司尿素成

本与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明显差异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公司地处远离煤源的广

西,而阳煤化工位于产煤大省山西太原,其控股股东阳煤集团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六国化工位于

安徽省铜陵市,阳煤化工和六国化工均离煤源相对公司而言要近很多,在首次回复中公司已列表分

析公司所购山西晋城煤,煤炭出厂价仅为 356.51 元/吨,但煤炭从山西运到公司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则需要 264.68 元/吨,由于公司煤炭的运输成本占煤炭总采购成本比例较高,导致煤炭采购价格明

显高于靠近煤源的尿素生产企业;其次,公司自身没有自备电厂,2015 年 4 月 20 日开始,广西区

内取消尿素等化肥优惠电价,每度电上调价格 0.1096 元,对公司成本影响较大,据了解北方煤头企

业都有自备电厂,电力价格的调整对其影响较小,同时,据公开信息显示,安徽取消化肥用电价格

优惠后,化肥电价每千瓦时上调 0.0724 元,比公司少调 0.0372 元每度电;第三,阳煤化工尿素产

能规模为 556 万吨/年,而公司的尿素产能仅为 30 万吨/年,其相较于公司具有产品规模优势。

因此,虽然公司与阳煤化工、六国化工等企业都属于煤头尿素,都是以煤为原料生产合成氨再

用合成氨生产尿素,但由于公司煤炭价格、电力价格、产能规模等与同行企业存在明显差异,导致

尿素成本及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述,公司认为公司尿素成本及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反具有其合理性。

三、关于公司对金伍岳公司的预付款

报告期内,因公司将预付给公司供煤单位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伍岳”)

款项转到其他应收款科目,使得报告期末,公司预付款 0.48 亿元,较上期期末减少 82.46%,而其

他应收款余额 2.56 亿元,较上期期末增加 739.59%。此外,报告期末,公司应收金伍岳往来款为 1.06

亿元,账龄为 1 年以内,并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在《回复公告》中称,金伍岳 2015 年度以及会计

报表日后未向公司提供原料煤。出于谨慎性考虑,将金伍岳的预付款调整为其他应收款。经公司多

次与其协商,2015 年金伍岳以现金退还公司预付款 2500 万元。请公司结合《首次问询函》中的问

题,进一步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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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将对金伍岳的预付款调整为其他应收款的原因及依据;

回复:由于金伍岳公司 2015 年度以及会计报表日后未向我公司提供原料煤。出于谨慎性考虑,

将金伍岳的预付款调整为其他应收款。

8.金伍岳 2015 年退还公司预付款的具体时间及方式,并提供相应证明凭证,以及 2013 年至今

公司与金伍岳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支付凭证等;

回复:金伍岳 2015 年退还公司预付款的具体时间和方式见下表:

退款日期 退款金额(万元) 退款方式

2015.2.09 1000 电汇

2015.2.16 500 电汇

2015.3.26 1000 电汇

合计 2500

9.金伍岳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目前的履约能力及资信能力、是否具备向公司继续供

货的可能性或条件;

回复:金伍岳公司注册资本 196,222.07 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淀粉、矿产品、化工产品等的销

售,煤炭批发经营,对矿业、煤炭、水电站、电力、房地产、酒店业、旅游业的投资;自营和代理

一般经营项目商品的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金伍岳的股东是广西顺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时珣、黎

澎、徐立,持股比例分别为 90.32%及 9.00%、0.38%、0.30%。金伍岳的控股股东广西顺瑞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4,000 万元,其经营范围主要是是接收委托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经营管理及处

置;企业投资信息咨询(除国家专项规定外)、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对矿业、煤炭、

水电站、电力、房地产、酒店业、旅游业、农业、制造业、运输业、商务服务业的投资等。其股东

是苏世东和时珣,持股比例分别为 56.79%和 43.21%,苏世东是金伍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据了解,金伍岳目前仍在正常经营,且其具有煤炭批发经营业务,公司认为金伍岳具备向公司

继续供货的条件,同时公司也认为金伍岳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10.金伍岳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

回复:金伍岳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西柳州化工控

股有限公司、柳州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交叉持股、直接或间

接投资、董监高交叉任职等。

11.在金伍岳公司 2015 年未再向公司供煤的情况下,公司对金伍岳所欠款项已经采取何种解决

措施、后续拟采取哪些措施,所涉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回复:一年多以来,在金伍岳不再向公司供煤的情况下,公司采取了业务部门电话催款、公司

高层与金伍岳高层沟通要求退款、派出催款人员到金伍岳公司现场蹲点催要欠款等措施。后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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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通过法律程序等措施保障公司及投资人权益。经咨询律师确认所涉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内。

四、关于天津港“8.12”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回复公告》中称,天津港“8.12”事件影响公司营业收入 12,680 万元,影响营业成本 11,225.05

万元,影响利润总额达 1454.96 万元。受影响时间,从 2015 年 8 月 12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持续影响时间较长,但影响程度逐渐降低,因公司当时无法准确判断其影响是否达到临时公告标准,

故未进行及时披露。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

12.“8.12”事件所涉及公司的资产或产品对应的产能、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占公司 2014

年经审计后相应指标的比例、是否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如是,请说明公司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如

否,请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说明是否已勤勉尽责;

回复:“8.12”事件主要是对公司粉状硝酸铵(硝酸铵)、多孔硝酸铵等的影响,影响期间自天津

港爆炸事故发生至报告期期末,影响时间接近 5 个月。经统计,“8.12” 事件影响的主要财务指标

如下:

品名 产能(万吨) 营业收入影响额(万元) 利润总额影响额(万元)

硝酸铵 28 9,246.26 1,848.95

多孔硝铵 10 3,433.75 -393.99

合计 12,680.01 1,454.96

因此,8.12”事件影响公司营业收入 12,680.01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经审计营业收入 310,013.32

万元的比例为 4.09%,影响未达到上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因公司

2014 年经审计利润总额较少,仅为 1,804.91 万元,故“8.12”事件影响公司利润总额占公司 2014

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80.61%,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前述影响统计数据是事故发生之日起

到报告期末近五个月内所受的影响,影响的时间比较长,公司无法事前测算其影响的程度是否达到

临时公告标准,故未进行及时披露。

13.结合《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8.12”事件当时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可能发

生的影响,是否已经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公司是否应当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公司硝酸铵和多孔硝酸铵产品国内业务主要采用汽车运输,而出口为港口船运方式。

“8.12” 事件发生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各港口对各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法依规进行自查整

顿,同时暂停了对硝酸铵等产品出口业务,9 月末开始逐步恢复。

经统计,“8.12”事件当时(指 8 月 13 日至 9 月 30 日港口暂停产品出口这一段时间)影响公司

营业收入 4,649.10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50%,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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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司利润总额 594.52 万元, 占公司 2014 年经审计利润总额 1,804.91 万元的比例为 32.94%,

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

目前,公司硝酸铵产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在防城港等港口逐步恢复集装箱直装直卸进行出口的

模式,但由于当时各港口暂停了对硝酸铵等产品出口业务,公司向境外客户的硝酸铵产品供货短期

中断,丢失了部分客户,目前还在努力恢复中,未来能否全面恢复与境外客户的贸易往来,仍然具

有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其他

14.《首次问询函》中,我部对公司相同产品广西区内销售成本相对于收入的增幅明显高于区外

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提出质疑,《回复公告》中称,公司年报中对区内和区外产品营业收入和营业成

本统计口径出现错误,误把向广东中成销售的保险粉营业收入 251,379,843.31 元和对应的营业成本

242,377,297.22 元算入了广西区内,并以错误结果对外披露。请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补充披露,造成

上述统计错误的具体原因、公司及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

回复:造成上述错误的具体原因是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在对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

分地区统计时,将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向广东中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保险

粉营业收入及对应的营业成本算入广西区内部分。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地认真核

查消除错误,今后公司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出现此类错误。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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