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事宜,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和风
险共担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
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议案时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张兆国 万安娃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