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山东联创互联网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
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的要求;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
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
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
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
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管理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文件要求及《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使得
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利于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及可
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有利于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利益。
八、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合提供担保是基于其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上
述全资子公司是公司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偿债风险较小,为其提供担保,
可以拓宽其融资渠道,获得更好的融资条件,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还可以促进
其业务发展,扩大业务规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合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独立董事:程华 郭宝华 孟庆君
201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