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认真审阅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文件后,我们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所涉及的股份认购合同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的9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平、公允、公正原则。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榕、刘长奎、徐士英
201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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