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91 股票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31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为0.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按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其他
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4日(星期二)
●除 息 日: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
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4月23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84,93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1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8,493,200
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
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
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
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
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
即按每股0.09元派发红利。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4日(星期二)
2.除 息 日: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14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
包头市实创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一)咨询机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二)电话:0472-6957548、6957240
(三)传真:0472-4190473
(四)地址:包头市东河区
(五)邮编:014045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