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7 11: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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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91 股票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31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为0.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按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其他

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4日(星期二)

●除 息 日: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

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4月23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84,93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1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8,493,200

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

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

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

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

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

即按每股0.09元派发红利。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4日(星期二)

2.除 息 日: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14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

包头市实创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一)咨询机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二)电话:0472-6957548、6957240

(三)传真:0472-4190473

(四)地址:包头市东河区

(五)邮编:014045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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