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通过认真听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
后,对所关心问题进行了质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
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通过向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转让煤炭应收账
款并进行融资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为解决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资金缺口,经公司与华能国
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国际”)协商,拟向华能国际认可的
金融机构转让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华能国际及其子公司2016年5-6月供应煤炭
已经形成的及自2016年7月1日起未来1年内供应煤炭将形成的不超过10亿元
的煤炭应收款办理信托融资业务,该业务预计可融资不超过10亿元,期限1年,
利率不超过7.3%/年。本次融资信托事项能够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
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通过本事
项。
二、对《关于向关联方上海博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售后回租业
务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向关联方上海博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量公司”)申请办理付融通项下售后回租业务,该业务将占用公司在平
安银行的4.9亿元授信额度,涉及的标的资产为公司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设备。
就此事项公司将与博量公司签署具体的融资租赁协议,融资金额为4.9亿元,
期限为1年,利率为5.0895%/年(其中博量公司收取手续费0.2%,保理费利率
0.5395%,租赁利率4.35%)。公司进行本项交易遵循公允原则,执行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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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能够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社
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非
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
通过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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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授权独立董事)签字:
2016年 6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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