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16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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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2:00
二、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中山南路 1 号南京中心 23 楼
三、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 会议出席人员: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 会议议程:
七、 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八、 宣读、审议如下议案;
序号 议 案
一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
金涉及股份的发行价格的议案
二 关于审议<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一)投票表决前宣布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二)推选监票人;(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
(三)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上述审议议案分项投票表决;
(四)工作人员统计现场表决结果,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五)宣读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六)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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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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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规定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作如下提示:
一、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
正常程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 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 参加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
权等权利。与会股东应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 股东在大会上有权发言和提问,要求发言的股东请事先在秘书处填写
《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大会秘书处与主持人视会议的具体情况安排股东发言,
公司有关人员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每位股东的发言请不要超过五分钟,发言内
容应当与本次大会表决事项相关。
五、 本次大会表决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
六、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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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股份的发行价格的议案
各位股东: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百、公司)拟向 Golden
Meditech Stem Cells (BVI) Company 发行 134,336,378 股股份及支付 326,400 万
元现金购买其持有的 CO 集团 65.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
结合近期国内 A 股市场的股票价格情况,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
金涉及股份的顺利发行,并满足募集资金需求,经过慎重考虑和研究,公司将对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进行调整。定
价基准日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京新百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调整为“南京新百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由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低于 32.98 元/股”调整为“不低于 22.33 元/股”。根据调
整后的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90,000 万元,按照本次调整后发行底价 22.33
元/股计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219,435,736 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为特别表
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请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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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审议<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议案详细内容请见 2016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南
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为特别表
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请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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