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泰岳: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7 09: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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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2 证券简称:神州泰岳 公告编号:2016-048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6年6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6月3日以邮件方

式送达。应参加董事10人,实际参加董事10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宁先生主持,与会

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总股本增加 2,605,548

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

减少 5,371,294 股,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补偿股票回购注销,

公 司 总 股 本 减 少 29,524,590 股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1,993,382,320 股 变 更 为

1,961,091,984 股 ,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1,993,382,320.00 元 变 更 为 人 民 币

1,961,091,984.00 元。

本议案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

入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计算机网络综合管理及网络系统集成、通讯

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电子信息技术咨询(中介除外);

委托生产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网络软硬件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信息技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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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通讯设备售后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最终以工商部门批复为准。

本议案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信息披露媒体的议案》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变更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见附件一。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议:

(1)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总额不超过 12 万元/年,按月发放。

(2)公司根据行业状况及 2016 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

以上均为税前收入,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议案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6年6月22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1号楼19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详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7日

3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六条 原为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93,382,320.00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

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

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61,091,984.00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

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

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原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综合管理及网络系统集成、通讯

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电子信息技术咨询(中介除外);

委托生产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网络软硬件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信息技术系统

工程设计;通讯设备售后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修改为: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计算

机网络综合管理及网络系统集成;通讯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

术培训;电子信息技术咨询(中介除外);委托生产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网络

软硬件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信息技术系统工程设计;通讯设备售后服务;技术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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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原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1,993,382,32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993,382,320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1,961,091,98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961,091,984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一百七十条 原为: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为: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及《证券日报》或《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原为: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改为: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日报》

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为: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修改为: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日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原为: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改为: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证券日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6

第一百八十二条 原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修改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日报》

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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