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DATONG GAS DEVELOPMENT Co., LTD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6-031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燃气”、“发行人”或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
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集团”)出具的《声明与
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如大通集团拟转让所持有的标的公司12%股权的,应
取得发行人的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大通集团应优先向发行人转让;发行人
根据自身情况,有权择机要求大通集团将该等股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转让给发
行人,大通集团将积极配合履行发行人、大通集团及标的公司的相关审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要求。
实际控制人李占通及控股股东大通集团承诺,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
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书而导致大通燃气及其下属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对生产经
营构成不利影响,大通集团及李占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罚款等一切
经济损失。
三、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对象大通集团、李可珍、李朝波、陈蓉章、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承诺将本次认购的股票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本次
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
查,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
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六、审计机构声明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
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
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
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
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