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5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执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 B 区裕民大街甲 6 号
被告一: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顺义区临空二路 1 号
被告二: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京密路南法信段 8 号
2、判决情况
201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接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5)顺民初字第 04124 号,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款 31,528,480.00 元,并支付欠款
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以 31,528,480.00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垫资利息 4,000,000.00
元,律师代理费 4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 41,528,480.00
元为基数,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自 2014 年 3 月 1 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余款
为止)。
(3)判令被告二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经公司上诉后,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接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2016)京 03 民终 2793 号,对本次诉讼作出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 221,442 元,由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7300
元,由渤海水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14,14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
至原审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
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221,442 元,由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涉及基本企概况和进展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2015 年
12 月 23 日和 2016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 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5-018)、《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15-083)和《重大诉讼判决公
告》(2016-029)。
二、执行情况
该诉讼事项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前原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环药业”)拖欠的工程款项。根据公司 2013 年 5 月 27 日与交易各方签订《四
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协议》及 2013 年 12 月 5 日与重组各方签订《四
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出资产交割事宜之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天
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已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将一
审判决确定的诉讼金额如数汇入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专项账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将此款项划拨至北京天源建筑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至此本案执行终结。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关系
本案判决结果及诉讼相关费用已由泰达控股承担。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