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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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我们对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已回避表决。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
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
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
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
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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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房屋租赁关联交易符合目前办公场所的现状,关联交易价
格定价公允,按市场价格进行确定,且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章页】
独立董事:
方 正 蒋国兴 毛佩瑾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