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06 17: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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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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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我们对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已回避表决。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

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

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

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

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房屋租赁关联交易符合目前办公场所的现状,关联交易价

格定价公允,按市场价格进行确定,且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章页】

独立董事:

方 正 蒋国兴 毛佩瑾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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