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及相关规定的
自查报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
中弘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国土部自查报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的
自查报告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弘股份”或“公司”)拟
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的指导下,公司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
房地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以下简称“国发〔2008〕3号文”)、《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
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2010〕10号文”)、《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以下简称“国办发〔2013〕17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中弘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及相关规定
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自查报告”)。
经自查,发行人出具本自查报告如下:
一、 自查范围
根据项目资料,发行人依据国发〔2008〕3 号文、国发〔2010〕10 号文、国
办发〔2013〕17 号文的适用条款,对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房地产项目逐条进行了
自查。自查范围为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含子公司,下同)在建、
拟建、完工且在报告期内有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发行人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二、 自查内容
根据国发〔2008〕3 号文、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
自查内容划分为以下七个方面:
1、土地闲置情形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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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性用地有偿取得的核查;
3、分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核查;
4、“招拍挂”出让制度的核查;
5、“以租代征”情形的核查;
6、已完工项目竣工完备性的核查;
7、炒地行为的核查。
三、 合规性说明
经自查,公司确认,报告期内,公司房地产业务依法合规经营,不存在被国
土、规划、建委、房管等房地产业务主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 自查的总体意见
针对前述土地闲置情形、有偿取得土地、分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招拍挂
出让制度、以租代征情形、完工项目竣工完备性、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等方面的自
查内容,公司及其子公司不违反国发〔2008〕3 号文第(六)条、第(十)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等适用核查条款及
国发〔2010〕10 号文第(八)条的相关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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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
集约用地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的自查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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