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
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桑培洲先生、蔡成玉先生、张琳先生因年龄及个
人原因辞职,致使人数低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的规定,为
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正常进行,经广泛征询股东意见,提名补选宋志刚先生、刘
春信先生、邵泽恒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上述 3 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其有《公
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补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 3 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第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川 梁仕念 缪恒生
201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