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6 16: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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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16-056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 4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向俞叶晓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378 号文)核准公司向俞叶晓发行 641,690 股股份、向沈加南发行 229,362

股股份、向俞补孝发行 177,637 股股份、向陈卫发行 123,974 股股份、向蒋飞华

发行 88,334 股股份、向王兴兵发行 86,781 股股份购买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7,300 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

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用于支付购买俞叶晓、沈加南、陈卫、蒋飞华、王兴兵

5 名自然人合计持有上虞佳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凯化工”)100%股权;

向俞叶晓、俞补孝 2 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

英化工”)31.01%股权。佳凯化工除持有佳英化工 68.99%股权外,无其他经营

性资产和负债,购买佳凯化工 100%股权实质为佳英化工 100%股权。公司非公开

发行新股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部分,剩余部分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

交易中介机构费用等相关税费。本次非公开发行 1,807,354 股,每股发行价为

95.72 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172,999,924.88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对公司配套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 XYZH/2016GZA10276 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以总股本 7,980 万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派现金 2.20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实施利润分配的决议。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配套融资发行方案》,发

行价格由人民币 95.72 元/股调整为人民币 95.50 元/股。截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止,符合条件对象实际已认购人民币普通股由 1,807,354 股调整为 1,811,517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2,999,924.88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

构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 13,971,2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59,028,724.88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1,811,517.00 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157,217,207.88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对公司配套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6GZA10431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局前街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户的具体信息如下:

单位:元

开户主体 专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强力新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9902191510103 164,290,924.88

常州局前街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其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局前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9902191510103,截止2016年4月22日,专户余额为:164,290,924.88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配套融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邹成凤、丁淑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一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制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

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起失效。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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