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关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6 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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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2 证券简称:凯恩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1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 年 5 月 28 日,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会发布了《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已刊登于当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定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6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增加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在 201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82,238,392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7.590%。其提案内容未超出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提案程序亦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

关规定。

除增加上述议案外,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现将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重新通

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1

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5

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15:00至2016年6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于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浙江省遂昌县凯恩路 1008 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将分别进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

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议案 1.2 的详细内容请见 2016 年 5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

2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议案

3 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

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

续。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在 2016 年 6 月 13

日 17:00 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秘办)。

2、登记时间:2016 年 6 月 13 日 8:30-12:00、13:00-17: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遂昌县凯恩路 1008 号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秘办。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

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8-8128682 传真:0578-8123717

联系人:易国华、祝自敏

2、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增加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的函》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6 日

3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012”,投票简称为“凯恩投票”。

2. 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议案编码

议案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议案 1.1 选举独立董事 -

议案 1 中子议案① 俞波 1.01

议案 1 中子议案② 余庆兵 1.02

议案 1 中子议案③ 居学成 1.03

议案 1.2 选举非独立董事 -

议案 1 中子议案④ 计皓 2.01

议案 1 中子议案⑤ 蔡阳 2.02

议案 1 中子议案⑥ 杨清 2.03

议案 1 中子议案⑦ 景跃武 2.04

议案 1 中子议案⑧ 孙浩 2.05

议案 1 中子议案⑨ 丁国琪 2.06

议案 2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 -

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 2.01 成煜 3.01

议案 2.02 张程伟 3.02

议案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00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

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

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

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 0 票。

4

表2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填报

对候选人 A 投 X1 票 X1 票

对候选人 B 投 X2 票 X2 票

… …

合 计 不超过该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

各议案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 选举独立董事(如议案 1,有 3 位候选人)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 3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 3 位独立董事

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 选举非独立董事(如议案 2,有 6 位候选人)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 6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 6 位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 选举股东代表监事(如议案 3,有 2 位候选人)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 2 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在 2 位股东

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

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4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 4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

“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

5

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凯恩特

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行使

表决权: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选举票数

议案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议案 1.1 选举独立董事 ——

子议案① 俞波

子议案② 余庆兵

子议案③ 居学成

议案 1.2 选举非独立董事

子议案④ 计皓

子议案⑤ 蔡阳

子议案⑥ 杨清

子议案⑦ 景跃武

子议案⑧ 孙浩

子议案⑨ 丁国琪

议案 2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 ——

事的议案

议案 2.01 成煜

议案 2.02 张程伟

表决意见

议案 3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三: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说明如下:

一、 第 4.1.3 条原为: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询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7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现将第 4.1.3 条修改为: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询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第 4.1.9 条原为: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现将第 4.1.9 条修改为: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8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

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

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

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购买、控制本公司股份,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披露、报告义务,或相

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以及其他未与公司董事会沟通一致的收

购行为,为恶意收购。该等股东依法享有相关股东权利,且应遵守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

三、 第 4.4.2 条原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现将第 4.4.2 条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9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4.1.1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

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

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

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

关资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 第 4.6.3 条原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将第 4.6.3 条修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10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

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五、 第 4.6.4 条原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将第 4.6.4 条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六、 第 5.1.2 条原为:

11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关联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现将第 5.1.2 条修改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

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

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关联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七、 第 5.1.3 条原为: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12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将第 5.1.3 条修改为: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

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13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 第 5.2.2 条原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

半数,且独立董事中至少一名由中小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担任。”

现将第 5.2.2 条修改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在

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新改组或换届的董事会成员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董

事会成员继续留任。

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

半数,且独立董事中至少一名由中小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担任。”

九、 第 5.2.3 条原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14

押及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十七)听取关于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

况的报告;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将第 5.2.3 条修改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及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15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十七)听取关于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

况的报告;

(十八)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未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款第(十八)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

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

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2.从公司

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司的收

购;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本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

适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4.为阻止收购

方的恶意收购安排,在与相关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且非法定需要股东大

会审议的情形下,立即归还所有公司所负未到期负债;5.为阻止收购方的恶意

收购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可集体离职,并根据相关制度从

公司获得足额补偿; 6.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

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措

施。”

十、 增加第 12.7 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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