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6 09: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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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药业”或“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179 号文核准,

招股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网址 www.ccstock.cn),并置备于发行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发行股票主承

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

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价格 12.20 元/股。

(2)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2016 年 6 月 8 日(T 日,申购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投资者进行网

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

新股申购。

(4)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 2016 年 6 月 14 日(T+2 日)公

告的《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

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T+2 日日终,中签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

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

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

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

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5)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1

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本次发行股票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

发行方式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

发行对象 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业

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发行日期 T 日(网上申购日为 2016 年 6 月 8 日)

发行人联系地址 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环城西路 25 号

发行人联系电话 0575-8329289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00 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 17 楼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电话 021-61376555

发行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6 日

2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提示公告》之签章页)

发行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提示公告》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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