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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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16-079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焦作万方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 199 号),2016 年 6 月 2 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

询函【2016】第 201 号),公司现已按照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

公告如下:

一、问询函【2016】第 199 号回复事项

(一)请你公司就 2016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相关报

备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说明

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收到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吉奥高)

通过日常联系的电子信箱发给本公司的盖有“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印章的《西

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其持有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及后续重

大资产重组进展的情况说明》,并通过电话与西藏吉奥高的日常业务联系人就上述邮件进

行了确认。据此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已经要求相关方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说明。

(二)若《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涉及的股权转让真实有效,请你公司督促

相关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披露《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后,于 2016 年 6

月 2 日通过邮件提醒并督促西藏吉奥高 “若贵司涉及的股权转让真实有效,请贵司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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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并请贵司及时通知

并督促股权受让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

务”。本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2 日收到金投锦众向本公司发送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止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西藏吉奥高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将继续督促西藏吉奥尽快提供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关于问询函(【2016】第 201 号)所述苏州天澳汇融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苏州天澳”)《关于苏州天澳汇融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与焦作万方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的说明》的核查

说明

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通过电子邮箱收到不明发件人发送的盖有“西藏吉奥高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印章的《关于要求撤回<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告知函》主要内容为:西藏吉奥高从

未向本公司发出通知,西藏吉奥高不同意向杭州金投锦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 “金投锦众”)转让西藏吉奥高持有的焦作万方 17.56%的股份,要求焦作万方撤回

已披露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收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

【2016】第 199 号),要求本公司就 2016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

公告》及相关报备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说明。本公司立即向西藏吉奥高发函,要求

西藏吉奥高对此进行澄清,西藏吉奥高于当天下午通过电子邮件向本公司发送了《声明》,

《声明》原文为“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章、财务章、人

名章因纠纷被他人非法持有并使用,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声明作废。焦作万方铝业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收到的《关于要求撤回〈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的告知函》系他人冒用,未经本公司授权,不代表本公司立

场,是无效函件。特此声明”,落款为西藏吉奥高董事长刘坤芳,并签字按手印。该《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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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未盖西藏吉奥高的公章。

深交所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向本公司发送了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 2016 第 201 号),

要求本公司就深交所收到的《关于苏州天澳汇融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与焦作万方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的说明》(以下

简称《股权收购协议的说明》)进行核实说明。《股权收购协议的说明》主要内容是:苏

州天澳汇融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天澳”)与西藏吉奥高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签署了正式股权转让协议,西藏吉奥高的股东同意将持有的西藏吉奥高 99.5%

股份转让给苏州天澳,苏州天澳同意向西藏吉奥高提供借款,用于西藏吉奥高向焦作万

方支付 17 亿元赔偿资金及利息损失,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西藏吉奥高所持焦作

万方股份 211,216,238 股的股份司法冻结保全之时,西藏吉奥高将其所持焦作万方全部

股份 211,216,238 股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苏州天澳;当日西藏吉奥高召

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双方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2016 年 5 月 27

日,苏州天澳与西藏吉奥高办理了西藏吉奥高证照、公司用印的移交手续。苏州天澳作

为西藏吉奥高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掌管西藏吉奥高的用印和证照,并未向焦作万方发出

关于西藏吉奥高所持焦作万方股份转让给金投锦众的通知。

本公司于当天将上述问询函转发给西藏吉奥高,要求其按问询函要求进行说明。

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 日通过电子邮件收到西藏吉奥高的《情况说明》及附件《西

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苏州天澳汇融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之股权转让协议》。

《情况说明》称: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与苏州天澳汇融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天澳)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双方在协议第 9 条明确约定:“苏州天澳需将 1,930,000,000 元(大写:壹拾玖亿

叁千万元)汇到双方指定账户,付款时间不迟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协议第 32 条明确

约定:“若苏州天澳未按照本协议第 9 条的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到本公司指定账户,则

合同自动失效。”虽在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公章、证照等移交手续,但并未办理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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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手续,苏州天澳也并非实际控制人。截止至今,苏州天澳并未按照约定将款项

支付到本公司指定账户,因此,依据协议中第 32 条关于协议效力的约定条款,本公司与

苏州天澳所签署的协议已自动失效,是无效协议。该《情况说明》落款为西藏吉奥高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坤芳签字按手印,但未盖西藏吉奥高的公章。

本公司经与西藏吉奥高提供的《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苏州天澳汇融投资

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之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对照,西藏吉奥高上述《情况说明》引用

的协议第 9 条和第 32 条的内容,与上述协议第 9 条和第 32 条的约定一致。

目前,公司已经要求相关方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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