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认真细致地审核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撤
回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阅,现就本
次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自 2015 年 7 月,公司与江苏润兴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润兴租赁”)全体股东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至今,重组涉及的交
易各方为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由于在当前市场
环境下,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对交易标的的现金对价支付细节等方面存
在较大分歧,经反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为确保公司后续资本运作
工作的有序开展,保护本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并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重组的相关申请文件。
我们认为,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有
利于保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依法终止相关交易文件及向证监会申请撤回重大资产
重组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等相关事项。
二、此外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重大事项,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同时要
积极做好投资者沟通工作,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管
理层应做好未来发展战略的规划与实施,重视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盈
利能力。我们将持续对本次重组未尽事宜予以监督。
三、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晓东、王天鹏、张文君、马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