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形股份: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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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形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对凤形股份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情况及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69 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

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

260 号文同意,凤形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 2,200 万股股票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起

上市交易。2016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为: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总股本

8,8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5 元(含税)。本

次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 1,100 万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8,800.00 万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做出的承诺如下:

(一)限售股股份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

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及朱帮华等 135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金华、王志宏、沈茂林、张继、

罗明九、朱有润、姚境、王振来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金华、王志宏、沈茂林、

朱有润、姚境、王振来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

更、离职而终止。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承诺:

1、在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为上市前所持公司股

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80%。

2、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实现减持,

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持股 5%以下时除外。

(三)承诺履行状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

上述各种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

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大股东指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文景九

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赵金华、王志宏、沈茂

林,监事张继、罗明九,高管朱有润、姚境、王振来适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 5%以上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主要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

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

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

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董监高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

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

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

条、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说明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三)。

2、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数量为 24,765,86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8.14%。

3、本次解除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45 名,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如下: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股) 售数量(股)

1 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000,000 9,000,000 5%以上股东

2 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000,000 6,000,000 5%以上股东

3 赵金华 404,742 404,742 现任董事

4 王志宏 394,816 394,816 现任董事

5 朱帮华 239,538 239,538

6 高杰 239,145 239,145

7 朱有润 239,145 239,145 现任高管

8 王永宏 227,414 227,414

9 沈茂林 217,487 217,487 现任董事

10 冯继林 216,585 216,585

11 胡树伟 212,975 212,975

12 吴明军 200,567 200,567

13 陈增宏 191,972 191,972

14 张斌 180,487 180,487

15 刘冬生 176,786 176,786

16 王铁英 168,689 168,689

17 陈来发 163,341 163,341

18 姚永茂 162,439 162,439

19 张继 154,668 154,668 现任监事

20 余取胜 154,182 154,182

21 舒时江 153,637 153,637

22 姚境 144,164 144,164 现任高管

23 储贵安 143,713 143,713

24 汪胜 143,487 143,487

25 刘举胜 143,487 143,487

26 周小宏 143,262 143,262

27 俞海清 143,036 143,036

28 汪国清 141,119 141,119

29 吕春华 140,780 140,780

30 胡先岐 137,621 137,621

31 杨双喜 137,621 137,621

32 文先彬 128,439 128,439

33 王振来 125,664 125,664 现任高管

34 储力生 121,119 121,119

35 朱桂娣 117,745 117,745

36 葛有胜 112,805 112,805

37 李道成 110,660 110,660

38 殷忠和 110,126 110,126

39 王蓬海 106,487 106,487

40 李江根 105,937 105,937

41 尚之华 103,575 103,575

42 罗明九 101,213 101,213 现任监事

43 李水根 97,811 97,811

44 胡启发 95,433 95,433

45 周峰 91,372 91,372

46 汪绍松 89,115 89,115

47 倪照辉 87,987 87,987

48 陈浩男 84,604 84,604

49 夏长平 84,604 84,604

50 刘旭林 84,604 84,604

51 陈福德 81,896 81,896

52 葛有根 79,518 79,518

53 吕静 78,061 78,061

54 舒成胜 75,579 75,579

55 刘洪水 73,323 73,323

56 李国军 69,939 69,939

57 汪永德 69,713 69,713

58 朱顺义 67,006 67,006

59 周琦 65,427 65,427

60 李忠奎 63,171 63,171

61 王根林 63,171 63,171

62 孔祥顺 63,171 63,171

63 王德财 63,171 63,171

64 汪震 63,171 63,171

65 汪培林 57,354 57,354

66 尤庆祝 54,146 54,146

67 陈枫 49,183 49,183

68 李敏 41,767 41,767

69 汪江宁 40,485 40,485

70 吴承华 38,353 38,353

71 彭宁 37,449 37,449

72 李凤琴 30,364 30,364

73 彭为群 28,677 28,677

74 彭晓玲 28,340 28,340

75 陈学兵 26,990 26,990

76 胡春红 23,616 23,616

77 贾纪芳 23,616 23,616

78 李克明 23,616 23,616

79 王艳芳 23,616 23,616

80 徐建 23,312 23,312

81 吉志三 20,580 20,580

82 徐贤祥 20,462 20,462

83 姚丽 20,243 20,243

84 王儒星 20,243 20,243

85 李珍 20,243 20,243

86 姚文明 20,243 20,243

87 朱守海 20,243 20,243

88 陈川 20,243 20,243

89 夏为民 20,243 20,243

90 肖烈胜 20,243 20,243

91 周晓芳 20,243 20,243

92 毛俊勇 20,243 20,243

93 阮立贞 20,243 20,243

94 蔡海华 20,243 20,243

95 袁友生 20,243 20,243

96 张桂秀 20,243 20,243

97 李三一 20,243 20,243

98 向以虎 20,243 20,243

99 杨正祥 20,243 20,243

100 李根莲 20,243 20,243

101 陈长华 20,243 20,243

102 李红 16,869 16,869

103 姚微 11,808 11,808

104 钱美兰 11,808 11,808

105 姚波 11,808 11,808

106 汪仕发 11,808 11,808

107 孙泽云 10,121 10,121

108 王亚明 8,519 8,519

109 陈长莲 8,434 8,434

110 胡春华 8,434 8,434

111 胡忠华 7,457 7,457

112 张治国 6,849 6,849

113 易玉琴 6,832 6,832

114 朱庆华 6,832 6,832

115 刘文谋 6,781 6,781

116 汪金虎 6,748 6,748

117 郑顺喜 6,748 6,748

118 张志莲 6,748 6,748

119 朱帮权 6,748 6,748

120 朱张明 6,748 6,748

121 刘德明 6,748 6,748

122 刘家炳 6,748 6,748

123 熊志刚 6,748 6,748

124 毛家胜 6,748 6,748

125 瞿青青 6,748 6,748

126 彭先文 6,748 6,748

127 郎满钱 6,748 6,748

128 康正和 6,748 6,748

129 陈国胜 6,748 6,748

130 张美琴 6,748 6,748

131 黄永根 6,748 6,748

132 李贵财 6,748 6,748

133 包永刚 6,748 6,748

134 刘喜子 6,748 6,748

135 李国有 6,748 6,748

136 彭土根 6,748 6,748

137 张洪 6,748 6,748

138 谢大有 6,748 6,748

139 王敏建 6,748 6,748

140 张振翠 6,748 6,748

141 陈先彬 6,748 6,748

142 胡维兵 6,748 6,748

143 向成江 6,748 6,748

144 王永海 6,748 6,748

145 朱庆年 6,748 6,748

合 计 24,765,865 24,765,865

需要说明的情况:

(1)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为公司 5%以上股东,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2)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百分之五十;上述人员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增加 减少

一、限售流通股(或非流通股) 66,000,000.00 - 24,765,865.00 41,234,135.00

其中: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51,000,000.00 - 9,765,865.00 41,234,135.00

首发前机构限售股 15,000,000.00 - 15,000,000.00 -

二、无限制流通 22,000,000.00 24,765,865.00 - 46,765,865.00

三、总股本 88,000,000.00 24,765,865.00 24,765,865.00 88,000,0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凤形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

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凤形股份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201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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