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第二次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项相关的议案。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仔细审阅了上述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
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经修订后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
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
大化。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按照修订后的内容
推进相关工作。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公允,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银立: 王德忠: 肖波:
2016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