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6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6-03 10: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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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

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需向股东提供安全、经

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

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公司委托,

为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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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

两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

日。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

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

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65297”;

(二)投票简称为“蓝盾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

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

点整(15: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15: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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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

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

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

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该公司相

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

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

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

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

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

投票的,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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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候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

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

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

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

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

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

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

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所开展业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账户、证券

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

行使投票权利的集合类账户,需要根据不同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

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同时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

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

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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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

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

独统计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

投票数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

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

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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