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HARNEST & GARNER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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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 日
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
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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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
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提
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3 日下午 15:30 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港五路 88 号办公
楼二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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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其中: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数为 123,344,6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61.64%。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8 名,代表股份数为 65,1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03%。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
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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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第 5 项、第 6 项、第
7 项、第 9 项和第 10 项议案时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
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
6.《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
7.《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通过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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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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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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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
童全康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史晓沪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王向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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