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地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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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编号:【2016-076】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顾地科技”)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

书》(编号:鄂证调查字 2015025 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相关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8)。

2016 年 6 月 3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鄂处罚字【2016】1 号),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

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顾地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邱丽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林超群给予警告,并处

以二十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林昌华、林昌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

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麦浩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顾地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邱丽娟、林昌华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就我局

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广东顾地、顾地科

技、邱丽娟、林超群、林昌华、林昌盛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有关要求,公司已回执告知中国证监会

湖北监管局不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

鉴于此,因相关行为导致公司本次违法违规的事实不属于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本次立案调查引起的

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的风险已解除。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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