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审阅文件及对事项进行充分核实
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公司施华特秘鲁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石碧先生、张宏斌先生、徐滨先生对公司为控股公司施华特秘鲁公司提供
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相关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为控股公司施华特秘鲁公司SILVATEAM PERU S.A.C向中国工商
银行(秘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60万美元内保外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需要和战略发展,有利于控股公司筹措经营所需资金,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公
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在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公司日本 E-LITE 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石碧先生、张宏斌先生、徐滨先生对公司为控股公司日本 E-LITE 公司提
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相关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为控股公司日本 E-LITE 公司向中国银行海外分行申请不超过
等值 100 万美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战略发展,有利
于控股公司筹措经营所需资金,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上述担保事项。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石碧、张宏斌、徐滨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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